html模版湖北消委會就“廈航航班延誤4個多小時”發表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武漢訊(記者吳采平)7月31日,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就中國消費者報報道的《廈航延誤4個多小時 開證明被“踢皮球”》一事,向新聞媒體發表意見。

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7月16日,100多名消費者乘坐廈航MF8238航班,按原計劃應於17點05分從銀川河東機場起飛,19點10分到達武漢天河機場,結果此次航班於21點35分才從銀川河東機場起飛,23點30分到達武漢天河機場,航班延誤瞭4小時13分。延誤事件發生之後,廈航拒絕賠償乘客的相關損失,乘客要求開具延誤證明遭遇“踢皮球”。報道引起瞭社會強烈反響,消費者紛紛質疑。

針對台灣商標查詢上述事件,湖北省消委認為:

廈航對機上延誤應急處置不到位。按照《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6號)第三十三條“發生機上延誤後,承運人應當每30分鐘向旅客通告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航班動態信息”。當日,消費者於16點35分登機,直到20點15分才被引導返回候機大廳,機上延誤3個多小時。廈航在此期間對航班真實延誤原因說法不一,未盡到及時明確告知消費者航班延誤原因的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此舉侵犯瞭消費者知情權。

廈航為旅客提供服務不到位。《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書面證明的,承運人應當及時提供”。廈航的《運輸總條件》中也明確規定,“旅客有需要時,廈航可向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證明”。但上述事件發生後,消費者要求廈航出具延誤證明時,機上工作人員、機場窗口工作人員相互推諉。消費者致電廈航客服,被告知自行在網站上申請確認單。根據《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台中商標註冊代辦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廈航此種做法有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嫌疑,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2017年1月1日施行《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6號)目的是為瞭有效處置航班延誤,提升民航服務質量。新規規定,“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相較以往,新規增加瞭空中管制等原因,以及“承運人在掌握航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後的30分鐘內通知旅客,不僅要告知延誤消息,還要講清楚原因和航班動態”等應急責任措施。就目前國內、國際航空業狀況來說,天氣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占延誤航班總數的比例較大。對消費者而言,購買運輸服務被延誤本身有情緒,即使非承運人原因,再讓消費者自理食宿也很難接受。如果航空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安撫好消費者情緒,很可能引發或加劇消費者與航空公司之間的矛盾,從而引發群體事件。而航空公司就控制成本來說也不願延誤或取消航班。因天氣等原因導致延誤或航班取消,各國做法不盡相同,如法航、荷航依舊為消費者安排免費食宿,土耳其航空則會酌情安排旅客食宿。

從長遠趨勢來看,國內民航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各大航空公司唯有提高服務水平,切忌存在逃避免除自身責任的僥幸心理,而是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才能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贏得聲譽和市場。

湖北省消委呼籲:一方面,航空公司要進一步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意識,完善服務措施,提高服務質量,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另一方面,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建立可靠的空管基礎設施,改善飛行管制手段,提高營運能力,空管部門、機場、航空公司要進一步加強聯動協調機制,從源頭上減少飛機延誤事件的發生。同時,消費者要增強航空出行安全消費意識,積累航空安全出行消費知識,科學理性開展消費維權,舒適愉悅地進行航空消費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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